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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十三條規定註釋-動產與動產之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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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3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民法第813條對動產混合的法律效果設有明確規定,通過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解決了混合後所有權歸屬問題,並確保物的經濟效益。此條文設計充分考量了物理混合後的法律需求,平衡了各方權益,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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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3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民法第813條對動產混合的法律效果設有明確規定,通過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解決了混合後所有權歸屬問題,並確保物的經濟效益。此條文設計充分考量了物理混合後的法律需求,平衡了各方權益,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