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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十三條規定註釋-動產與動產之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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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3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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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3條規定: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