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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四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之權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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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4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說明: 民法第841-4條之規定,主要針對在延長區分地上權期間或以時價補償建築物的情況下,可能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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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4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說明: 民法第841-4條之規定,主要針對在延長區分地上權期間或以時價補償建築物的情況下,可能對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