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註釋-財團登記事項
瀏覽次數:405
民法第61條規定: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
瀏覽次數:405
民法第61條規定: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