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動產之定義

    瀏覽次數:868

     

    民法第67條規定: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說明: 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動產的定義採取排除法,將所有非不動產的物品視為動產。這樣的法律規定旨在清楚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因為兩者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大相逕庭。   民法第67條採取反面定義的方式,將「動...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