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動產之定義

10 Mar, 2009

民法第67條規定: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說明:

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動產的定義採取排除法,將所有非不動產的物品視為動產。這樣的法律規定旨在清楚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因為兩者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大相逕庭。

 

民法第67條採取反面定義的方式,將「動產」界定為所有非不動產的物品。非前條所稱之不動產之物,即為動產。動產具有種類繁多且不易定義的特性,因此考量立法技術,為反面規定的立法模式。這種定義方式相對簡潔明瞭,避免逐一列舉動產種類的繁瑣,同時也考慮到動產種類繁多且變化多端的特性。立法者設立此條文的目的,是為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從而建立兩類財產在法律上不同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在物權變動、交易、擔保等法律行為中。

 

本條之立法理由,謹按凡稱動產者,即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也。動產及不動產之意義及其範圍,不可不明示區別,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動產以其可移動性和靈活性在法律和經濟領域占據重要地位。其所有權轉讓以交付為核心,交易手續簡便,有助於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動產的法律保護體系和交易規則既維護所有權人的權益,又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穩定。隨著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動產的法律應用範圍將不斷擴大,其重要性也將進一步體現。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且不具有固定位置的物品,如車輛、家具、珠寶等。與不動產相比,動產的交易和轉移較為簡便,所有權的轉讓一般可以通過交付方式完成,而無需像不動產那樣進行登記。

 

民法第67條以簡單而明確的方式定義動產,這為財產法的適用提供堅實基礎。動產的定義和處理方式,與不動產形成鮮明對比,體現出法律對於兩類財產的不同考量。動產具有高流通性、易於交易和轉讓的特點,因此在經濟活動和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透過這一條文,我們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設計法律時的智慧,即通過簡單的規範,為複雜多變的財產交易提供穩定的法律框架。

 

動產的特徵與範疇

易於移動:動產的核心特徵在於其可移動性。凡是可以輕易移動或搬運的物品,通常視為動產。例如:家具、汽車、電子產品、珠寶等。

 

多樣性與廣泛性:動產的種類繁多,幾乎涵蓋所有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包括機械設備、存貨、船舶、飛機,甚至是虛擬物品如電子票券、股票等。

 

附屬動產:某些動產可能依附於不動產而存在,但仍保持其動產屬性。例如,屋內的家具、固定於牆壁的電視機等,這些物品即使安置於建築物中,仍視為動產。

 

任何不屬於不動產(如土地和定著物)的物品都被視為動產。這包括家具、汽車、電子設備、股票、債券等。

 

單一物在法律上決定什麼是單一物,什麼是許多單一物之聚合體,何時為物之一部,並非依據自然科學來決定。法律主要是依交易觀點來決定,交易觀點又主要是以取得物的特定目的或使用方式來決定。若某物在使用上、經濟上皆能獨立地發揮功能,依交易觀念原則上可認為具有獨立性、為獨立的物。

 

所有權移轉:

動產的所有權轉讓通常採用交付主義(民法第761條),即所有權在物品交付給受讓人時發生轉移。動產的所有權可以透過簡單的交付行為轉移,而不需登記,使得交易過程更為便捷。動產常被用作貸款的擔保(動產抵押)。例如,車輛和機器設備可以作為抵押品來獲得信用貸款。這種方式比不動產的登記主義簡單快捷,有助於促進交易流通。動產交易通常不需要進行登記,僅憑物品的交付即可完成所有權轉移,這使得動產交易成本較低、效率較高。

 

動產因其流通性強,容易發生所有權爭議。例如,若動產被竊或非法轉讓,原所有人通常需證明其為合法持有者。不動產則因其固定性和登記制度,所有權爭議相對較少,但一旦發生糾紛,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

 

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不動產採用登記主義(民法第758條),即物權變動須經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動產則採用交付主義(民法第761條),物權變動無需登記,只需交付即可生效。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採登記主義,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規定),即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的物權變動採交付主義,動產物權之讓與,飛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與不動產取得時效的條件與期限不同,前者較短也較為簡便,後者較長較為嚴格。動產因易於移動和轉讓,可能導致所有權的爭議。法院需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所有權的歸屬。在動產作為擔保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擔保物的價值和確保債權人的權益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

 

擔保物權:

動產常被用質押的擔保物。例如,車輛可作為動產抵押品來獲得貸款,珠寶則可作為質押品以提供信用擔保。與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不同,動產質押僅需占有該物品,即可成立擔保物權。動產的交易成本較低,流程簡便,適合於快速交易或臨時使用。而不動產因需進行登記和法律審核,交易成本較高,且過程繁瑣,但具有更高的法律穩定性和保障性。在動產質押中,出質人需將動產移交給質權人占有,以確保擔保效力。一旦出現違約情況,質權人可依法處分該動產,以優先受償。動產抵押則不需移轉占有,但需進行公告登記,以確保債權人權益並防止重複抵押。

 

取得時效:

動產的取得時效相對較短,通常為2年或5年,且較為簡便。這與不動產的取得時效(通常需經過10年以上)相比,顯示動產在法律上更強的流通性和靈活性。

 

動產由於易於移動,通常具有較高的流通性。這使得動產在經濟活動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在貿易和財產交易中。動產的交易和轉讓通常不需要複雜的登記程序,這與不動產的交易形成鮮明對比。

 

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爭議:

某些物品在界定為動產或不動產時,可能存在爭議。例如,組合式小木屋或臨時搭建的棚屋,是否屬於不動產?此類物品若可輕易拆卸和移動,通常會被認定為動產,而非土地定著物。

法院在判斷時,會根據物品的固定性、使用目的、以及安裝方式等因素來綜合考量,確定其法律地位。

 

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該組合式之小木屋隨時可以拆卸,也可以移動至別處放置。非土地及其定著物,屬於動產,應依對於動產之執行方法執行之。所謂不動產,以繼續密接附著於土地,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且社會觀念上視為獨立之物者而言。倘若雖係獨立之物,但如其附著於土地,未達於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移動其所在之程度,或僅暫時供人使用性質者,則非茲所謂之不動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9)廳民二字第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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