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註釋-財團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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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3條規定: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說明: 民法第63條設立的目的在於提供財團法人彈性的組織調整機制,確保財團在運作過程中能適應環境變化,維持其設立目的。財團法人屬於他律法人,其設立與運作多依賴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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