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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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9條規定: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說明: 民法第69條的設立,旨在明確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為物權法中有關財產收益的歸屬與處理提供法律基礎。孳息的概念涉及物品所生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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