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民法第69條規定: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說明:
民法第69條的設立,旨在明確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為物權法中有關財產收益的歸屬與處理提供法律基礎。孳息的概念涉及物品所生之收益,是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條規定不僅強化財產法中的物權保障,也在交易實務中提供明確的收益處理原則。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天然孳息者,謂依物之有機的或物理的作用,由原物直接發生之收穫物,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是也。法定孳息者,謂由原本使用之對價,而應受之金錢及其他之物,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是也。兩者之意義及範圍,亟應規定明晰,以防無益之爭。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民法第69條藉由明確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為物權法中的財產收益提供法律依據。這一規定不僅有助於保障財產權利,也在財產交易、租賃、借貸及繼承等情境中,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在實務操作中,應結合具體契約約定、交易習慣及法律規定,靈活適用這一條文,確保孳息收益的正確歸屬,並保障當事人各方的權益。
孳息是原物(物與權利)所生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稱天然孳息者,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對於擁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是其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收益有助於維持物的經濟效用,也保障權利人的利益。例子:農地所有權人擁有收穫作物的權利,這些作物屬於天然孳息。而租賃該農地的租金屬於法定孳息,由出租人依據租賃契約取得。
天然孳息
是指自然生成的產物,如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根據物品的使用方式自然產生的物品。這些孳息通常與原物連結,且在收穫時自然與原物分離。這類孳息來自於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例如出租物業得到的租金。
天然孳息是指物自然產生的利益或產物,這些產物與原物保持依附關係,並隨時間自然生成,如農田上的穀物、果樹的果實、牲畜的幼崽等。天然孳息通常在收取後可以成為獨立的財產。天然孳息作為物的一部分,具有與原物緊密相關的法律屬性。其生成過程自然且不依附於法律行為,而是依賴物的自身特性或用途。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歸屬和收益分配涉及多種法律關係,其處理需依據具體情境下的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天然孳息不僅在財產法中具有重要地位,還對農業、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法律規範產生深遠影響。在法律實踐中,對天然孳息的認識和適用需平衡所有權人、使用者及其他相關方的利益,確保交易安全和資源合理利用。
天然孳息是指物品通過自然過程或依其正常使用方式所產生的產物。包括:
果實:如農作物、果樹的果實。
動物之產物:如牛奶、雞蛋、羊毛。
其他出產物:如土地上的礦產、樹木。
在天然孳息與原物分離後,通常歸屬於物的所有權人。若物品被出租,承租人擁有使用權,則承租人在使用期間內取得天然孳息。天然孳息通常是原物自然而然產生的,與物本身的存在和使用密切相關。天然孳息在與原物分離後,成為獨立的物,所有權人即取得其所有權。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即當然歸其取得。但若尚未分離,則僅能主張其有收取權,但不能主張有所有權。若多人同時擁有收取權(如同時出賣又出租),應以占有原物的承租人為優先。
法定孳息
是指因法律關係產生的定期收益,例如利息、租金等。擁有物的產權或使用權者通常有權取得其天然孳息;而法定孳息則依據合約或法律規定歸於有關權利的持有者。在租賃和借款等情形中,出租人或放款人可通過法定孳息獲得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由財產產生的利益,如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通常來自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直接來自物的自然產出。法定孳息作為基於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收益,是財產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取得和分配涉及多種法律關係,具有明確的規範性和計算方式。法定孳息不僅反映財產權利的經濟價值,也為資本流動、資源配置和市場運作提供法律保障。在法律實踐中,對法定孳息的適用和處理需結合具體情境,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天然孳息者,謂依物之有機的或物理的作用,由原物直接發生之收穫物,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是也。法定孳息者,謂由原本使用之對價,而應受之金錢及其他之物,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是也。兩者之意義及範圍,亟應規定明晰,以防無益之爭。故設本條以明其旨。
天然孳息在未分離前屬於原物的一部分,不得單獨執行。然而,若預期可在短期內分離,法院可以查封其未分離的孳息,並於分離後進行拍賣。案例參考:未分離的甘蔗、稻麥可在「將成熟之時期」查封,待成熟後再行變賣處理。
法定孳息是基於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定期收益,通常涉及金錢或財產的使用權。包括:
利息:如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收益。
租金:如不動產租賃中的租金收入。
其他法律收益:如股息、信託收益等。
法定孳息並非自然生成,而是基於合約或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孳息通常是定期支付或取得的,例如按月或按年支付的租金、利息。在買賣、租賃及其他交易中,孳息的歸屬問題常常成為爭議焦點。例如,在出售不動產時,應明確界定交易完成後的租金歸屬,以避免買賣雙方的爭執。實例:若甲出租一棟房屋給乙,並在租賃期間將房屋賣給丙,則租金作為法定孳息,屬於房屋所有權移轉後的丙,除非租賃契約另有約定。
對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可否為強制執行?
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88號解釋認為:「未與土地分離之甘蔗、稻麥。雖因其為土地之構成部分。不得單獨為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物。然將來與土地分離時。即成為動產。執行法院於將成熟之時期予以查封。並於成熟後收穫之而為拍賣或變賣。自無不可。其執行既以將來成為動產之甘蔗、稻麥為標的物。即應依對於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另外,對於所謂「於將成熟之時期」,強制執行法第53條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不得查封」換言之,天然孳息,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即屬「將成熟之時期」,可獨立為交易對象,得為查封。
土地所有人之債權人就天然孳息查封時,天然孳息收取權人得否主張其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稱「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向執行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最高法院74年3月5日民事庭推會議決議:「未與土地分離之土地出產物,實務上認為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 (參看司法院字第1988號解釋 (二) 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二四),對於此項土地出產物有收取權,得因收取而原始取得該出產物所有權之第三人,應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稱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之第三人。」
孳息的分配與繼承:
在遺產繼承中,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歸屬問題常成為爭議。例如,遺產中的果樹產生的果實(天然孳息)和不動產的租金(法定孳息),應如何分配給繼承人。天然孳息若已經分離,則視為獨立的遺產,應依法分配;而法定孳息則依據法律關係的持續性,計算至遺產分割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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