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財團之目的不達之變更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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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5條規定: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說明: 如第63條般,因情勢變更之原因,財團之目的已無法達成,即已無存在之必要,亦實為捐助章程之變更。在尊重捐助人之意思下,法院得變更其目地或組織,甚至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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