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財團之目的不達之變更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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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5條規定: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說明: 民法第65條提供了財團法人在面對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的情事變更時的適應機制,確保財團法人能夠有效繼續運作或妥善解決。此條文規定在情事變更導致財團法人原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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