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八條律令格式-主物與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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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說明: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評價,核課契稅   在說明「同屬於一人」這個要件時,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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