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主物與從物

    瀏覽次數:6910

     

    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說明: 民法第68條的規定,透過明確的法律條文,確保了對主物與從物的合理處理,這不僅有助於保護財產權利的持有者,也確保了財產交易的清晰與透明。此...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