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不動產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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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說明: 民法第66條為不動產提供清晰的法律定義,這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基礎。根據民法,不動產指的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包括建築物等附著於土地上、具有永久性且難以移動的結構。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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