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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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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3條規定: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說明: 謹按合夥契約,就一定之事務,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例如有執行權之數人)之過半數決定者,其表決權應以合夥人之人數為準,不問其出資之多寡若何,推定為一人僅有一表決權,以保護小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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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3條規定: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說明: 謹按合夥契約,就一定之事務,如約定應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例如有執行權之數人)之過半數決定者,其表決權應以合夥人之人數為準,不問其出資之多寡若何,推定為一人僅有一表決權,以保護小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