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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註釋-合夥執行人之對外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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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9條規定: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條理由謂合夥非法人,故無代表機關,此不待明文而知者也。然依合夥契約有執行合夥業務權之合夥人,於不違反契約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應於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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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9條規定: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條理由謂合夥非法人,故無代表機關,此不待明文而知者也。然依合夥契約有執行合夥業務權之合夥人,於不違反契約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應於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