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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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72條規定: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說明: 謹按合夥人履行依合夥契約上所負擔之義務,其注意義務之程度,以明文規定為宜。此本條所由設也。第六百七十一條以下各條均是有關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規定,為本條與其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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