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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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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5條規定: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零六條理由謂合夥人既屬合夥中之一人,雖無執行合夥業務之權,而於合夥業務及其財產之狀況,應使其有檢查權,縱合夥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亦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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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5條規定: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零六條理由謂合夥人既屬合夥中之一人,雖無執行合夥業務之權,而於合夥業務及其財產之狀況,應使其有檢查權,縱合夥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亦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