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事務檢查權

    瀏覽次數:717

     

    民法第675條規定: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零六條理由謂合夥人既屬合夥中之一人,雖無執行合夥業務之權,而於合夥業務及其財產之狀況,應使其有檢查權,縱合夥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亦為無效。...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