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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費用償還及報酬請求權民法第六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費用償還及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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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8條規定: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說明: 謹按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應由合夥人全體負擔,故許支出費用人有求償權。蓋以其所支出之費用,係為達合夥人共同之利益,非為支出人個人之利益,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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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8條規定: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說明: 謹按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應由合夥人全體負擔,故許支出費用人有求償權。蓋以其所支出之費用,係為達合夥人共同之利益,非為支出人個人之利益,故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