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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損益分配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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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6條規定: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零八條理由謂合夥財產,多於合夥人出資總數,是為利益,少於合夥人出資總數,是為損失。利益及損失。非屆合夥解散之期,不能確知。然合夥之存續期間,有過長,不能待至解散期者,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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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6條規定: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零八條理由謂合夥財產,多於合夥人出資總數,是為利益,少於合夥人出資總數,是為損失。利益及損失。非屆合夥解散之期,不能確知。然合夥之存續期間,有過長,不能待至解散期者,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