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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合夥事務執行人之辭任與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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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4條規定: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說明: 謹按合夥人訂立合夥契約時,若以執行業務權屬於合夥人中之一或數人為便者,得委任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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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4條規定: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說明: 謹按合夥人訂立合夥契約時,若以執行業務權屬於合夥人中之一或數人為便者,得委任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