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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合夥契約及事業種類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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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0條規定: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說明: 謹按合夥,為達合夥人公同之目的而設,其已成立之合夥契約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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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70條規定: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說明: 謹按合夥,為達合夥人公同之目的而設,其已成立之合夥契約或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