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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三十條規定註釋-提單之繳回證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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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30條規定: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說明: 謹按提單為受領貨物之憑證,受貨人受領物品,應以提單為憑,故非將提單交還,不得請求運送人交付運送物,此當然之理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三十條規定:「受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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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30條規定: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說明: 謹按提單為受領貨物之憑證,受貨人受領物品,應以提單為憑,故非將提單交還,不得請求運送人交付運送物,此當然之理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三十條規定:「受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