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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合夥之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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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1條規定: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說明: 謹按本條立法之意旨,與第六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相同,蓋以合夥之關係,因彼此信任而成立,他人非其他合夥人全體所信任,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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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1條規定: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說明: 謹按本條立法之意旨,與第六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相同,蓋以合夥之關係,因彼此信任而成立,他人非其他合夥人全體所信任,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