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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賸餘財產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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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9條規定: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二十九條理由謂合夥之賸餘財產,應由各合夥人分割,使清算終結,蓋合夥財產,本屬合夥人共同所有,既屬共有,自可分割。至分割方法,應依分割共有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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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9條規定: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二十九條理由謂合夥之賸餘財產,應由各合夥人分割,使清算終結,蓋合夥財產,本屬合夥人共同所有,既屬共有,自可分割。至分割方法,應依分割共有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