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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合夥解散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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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2條規定: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六條理由謂合夥因解除條件成就,或解除契約等普通原因而解散,是固當然之理,不必以明文規定。然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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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2條規定: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十六條理由謂合夥因解除條件成就,或解除契約等普通原因而解散,是固當然之理,不必以明文規定。然其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