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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出資額之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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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8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說明: 謹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合夥財產,經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然其賸餘數額,如較出資之數額為少,不足以資返還時,則應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而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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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98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說明: 謹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合夥財產,經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然其賸餘數額,如較出資之數額為少,不足以資返還時,則應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而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