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辭任解任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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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96條規定: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說明: 謹按由合夥人中選任之清算人,或為一人,或為數人,此種被選任執行合夥事務之清算人,其清算權限,係由合夥契約而來,在該清算人,非有正當事由,既不得任意辭任,其他合夥人,亦不得任意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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