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第六百九十條規定註釋-退夥人之責任
瀏覽次數:968
民法第690條規定: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則合夥損益之分配,均應以退夥時之狀況為準,其退夥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退夥人自應按股分擔,不得藉口業已退夥,希圖免責。本條設此...
瀏覽次數:968
民法第690條規定: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說明: 謹按依前條之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則合夥損益之分配,均應以退夥時之狀況為準,其退夥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退夥人自應按股分擔,不得藉口業已退夥,希圖免責。本條設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