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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合夥人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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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1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關於不足之額,各合夥人應如何負擔責任,不可不有明文之規定,俾資適用。故本法明定各合夥人應連帶負其責任,使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各負全部清償之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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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1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說明: 謹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關於不足之額,各合夥人應如何負擔責任,不可不有明文之規定,俾資適用。故本法明定各合夥人應連帶負其責任,使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各負全部清償之責,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