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退夥人股分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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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89條規定: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說明: 謹按退夥人退夥時,與他合夥人相互間,必須結算關於合夥財產之損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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