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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註釋-合夥財產分析之限制與抵銷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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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2條規定: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說明: 僅按合夥財產,為達合夥人全體共同之目的而存在,故合夥財產,不可不與各合夥人之財產分離獨立,否則不能達共同之目的。故合夥人於合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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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2條規定: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說明: 僅按合夥財產,為達合夥人全體共同之目的而存在,故合夥財產,不可不與各合夥人之財產分離獨立,否則不能達共同之目的。故合夥人於合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