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註釋-債權人扣押權行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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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685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說明: 謹按依第八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其對於合夥財產應有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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