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瀏覽次數:919

     

    民法第684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合夥存續期間內,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由合夥人之債權人代位行使。所謂合夥存續期間者,蓋指合夥未解散以前,或雖解散而尚在清算中而言。所謂不許代...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