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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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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4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合夥存續期間內,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由合夥人之債權人代位行使。所謂合夥存續期間者,蓋指合夥未解散以前,或雖解散而尚在清算中而言。所謂不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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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4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合夥存續期間內,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由合夥人之債權人代位行使。所謂合夥存續期間者,蓋指合夥未解散以前,或雖解散而尚在清算中而言。所謂不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