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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出資之增加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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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9條規定: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說明: 謹按合夥契約若無特別訂定,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外,增加出資之義務。亦無因營業損失致資本減少而負補充資本之義務,蓋合夥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而定,不得隨意變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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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9條規定: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說明: 謹按合夥契約若無特別訂定,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外,增加出資之義務。亦無因營業損失致資本減少而負補充資本之義務,蓋合夥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而定,不得隨意變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