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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律令格式-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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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8條規定: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說明: 合夥清算乃合夥解散後了結內部及對外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如無解散事由或契約另定、破產等情事,則合夥關依舊存續未消滅,自無由進行清算,合夥財產仍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按前日本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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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8條規定: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說明: 合夥清算乃合夥解散後了結內部及對外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如無解散事由或契約另定、破產等情事,則合夥關依舊存續未消滅,自無由進行清算,合夥財產仍為合夥人公同共有 按前日本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