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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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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8條規定: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說明: 謹按合夥契約既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之事業,則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自應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以符契約之本旨。所謂其他合夥財產者,如因執行合夥業務,或就合夥財產所屬權利,或其所屬標的之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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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8條規定: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說明: 謹按合夥契約既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之事業,則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自應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以符契約之本旨。所謂其他合夥財產者,如因執行合夥業務,或就合夥財產所屬權利,或其所屬標的之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