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十一條律令格式-短期消滅時效

    瀏覽次數:11

     

    民法第611條規定: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說明: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