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十一條律令格式-短期消滅時效

21 Jan, 2014

民法第611條規定: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客人離去場所後,經過六個月者亦同。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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