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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律令格式-運送人之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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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7條規定: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說明: 航運實務上所謂「運費到付」之法律上性質為何 法律問題:航運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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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47條規定: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送物之交付。 說明: 航運實務上所謂「運費到付」之法律上性質為何 法律問題:航運實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