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六百條律令格式-寄託物返還之處所

    瀏覽次數:19

     

    民法第600條規定: 寄託物之返還,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說明: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