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條律令格式-寄託物返還之處所

09 Jan, 2014

民法第600條規定:

寄託物之返還,於該物應為保管之地行之。

受寄人依第五百九十二條或依第五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將寄託物轉置他處者,得於物之現在地返還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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