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註釋-妨礙法院監督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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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3條規定: 清算人不遵法院監督命令,或妨礙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董事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亦同。   說明: 民法第43條是為加強法院對於法人清算程序的監督和控制,設立的一條具有懲罰性質的規定。這條規定主要針對清算人和董事在清算過程中,如若不遵守法院的監督命令或妨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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