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註釋-法人清算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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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2條規定: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說明: 有關於清算程序的進行,亦應有監督機關,以防其有流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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