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十條律令格式-清算人職務與法人存續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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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0條規定: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說明: 法人人格之消滅,依民法、公司法有關規定,均以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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