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律令格式-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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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29條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說明: 查民法第四二九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可知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例外如有約定亦可由承租人負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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