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律令格式-勞務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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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84條規定: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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