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律令格式-勞務專屬性

01 Sep, 2013

民法第484條規定: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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