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註釋-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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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05條規定: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說明: 謹按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如為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項目除去,又計算如有錯誤,亦得請求改正。此種除去及改正之請求權,當事人固得隨時行使之,然使為時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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