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一條律令格式-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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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規定: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說明: 國人於海外出生子女之國籍應依據所應適用之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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