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選舉及罷免第九節罷免第一款罷免案之提出

16 Mar, 201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註釋-罷免案之提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本條文規定了對公職人員進行罷免的基本條件,特別是強調了罷免案必須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出,且罷免僅適用於已就職滿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因其特殊的選舉方式,不適用此罷免規定,這保障了這些立法委員的穩定性和其職務的持續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註釋-罷免案之提議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本條文詳細規定了罷免案的提議程序,要求提議人必須來自被罷免人原選舉區,且需要達到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一以上,這確保了罷免案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同時,條文允許使用電子系統進行提議和連署,這現代化的措施提升了罷免程序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註釋-罷免案提議人之限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7條規定: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此條文限制了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及公務人員參與罷免案提議,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群體在公共事務中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或影響公共秩序。特別是公務人員,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應保持政治中立,這也符合公務人員的職業倫理要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註釋-罷免案之撤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8條規定: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

 

本條文提供了罷免案在連署之前的撤回機制,這確保了在初期階段,提議人可以在有充分討論和考量後,決定是否繼續推動罷免案。撤回需要提議人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樣的高門檻要求是為了保證罷免案的穩定性,避免因少數人的意見變更而頻繁撤回罷免案,從而保障政治活動的穩定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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