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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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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 : 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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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 : 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說明: =...